一、出臺背景
《阜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》的出臺背景是落實《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》(國發(fā)〔2023〕18號)、《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》(蘇政發(fā)〔2024〕6號)和《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》(鹽政發(fā)〔2024〕6號)文件精神,是確保國家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,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工作。
二、總體目標
建立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、數(shù)據(jù)庫,實現(xiàn)文物資源資產動態(tài)管理;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,規(guī)范執(zhí)行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,健全名錄公布體系;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,構建全面普查、專項調查、空間管控、動態(tài)監(jiān)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;培養(yǎng)鍛煉專業(yè)人員,建強文物保護隊伍,提高專業(yè)能力素質,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。
三、主要內容
(一)普查范圍。全縣范圍內地上、地下、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,對已認定、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復查,同時調查、認定、登記新發(fā)現(xiàn)的不可移動文物。
(二)普查內容。包括普查對象名稱、空間位置、保護級別、文物類別、年代、權屬、使用情況、保存狀況等。
(三)時間安排
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,普查工作從2023年11月開始,到2026年6月結束,分三個階段進行。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。
第一階段(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)。主要任務是建立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,開展普查系統(tǒng)與數(shù)據(jù)采集軟件操作使用培訓等工作。
第二階段(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)。主要任務是組織專業(yè)力量開展實地文物調查。
第三階段(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)。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、登記并公布不可移動文物,建立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,做好驗收相關工作,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。